|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治理 -> 纠纷解调 -> 青秀:农民工施工意外死亡 司法所调解力化纠纷 |
|
|
( 2019 年 11 月 1 日 ) |
|
10月25日晚,青秀区司法局津头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民工施工意外死亡的赔偿纠纷,家属获110万元赔偿金。
农民工张某生前在广西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10月17日,张某被公司派遣到南宁市青秀区万象城某餐饮店进行消防设施施工,施工期间张某因攀高作业不慎摔落,经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1日下午死亡。事发后,张某家属与该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及餐饮店就张某施工意外死亡赔偿事项产生了纠纷,无奈之下,10月23日张某家属向津头司法所申请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津头司法所所长米传成带领调解员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解。调解中,张某家属认为用人单位配备的安全工具不可靠,加之餐饮店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张某意外身亡,故要求用工单位和餐饮店赔偿160万元。而用人单位和餐饮店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难以接受。针对双方分歧过大的问题,米传成所长积极向用人单位进行法律法规讲解,并从“情”、“理”、“法”的角度引导双方进行赔偿金额协商,但由于现场家属情绪一度失控,调解暂时中止。
随后两天,津头司法所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头进行调解。在分头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死者张某正值壮年,不仅是家中的顶梁柱,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家中还有七十多岁的父母和两个尚在读书的孩子。张某的离去让原本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考虑到死者的家庭情况,调解员极力建议当事公司和餐饮店要真心体恤死者家属的实际困难,善待每一位为公司作出贡献的员工。经过三天的不懈努力,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了共识,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该公司与餐饮店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医药费、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110万元,至此,该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律小贴士: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