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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案时讯 -> 刑事判例 -> 粮食所所长贪污粮农直补款获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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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0 月 27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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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贪污案。老农、老万、阿霞3人为谋取私利,在明知粮食直补只能发放给本地种粮农民的情况下,仍然费尽心思踩法律红线,两年内贪污粮农直补款共计221453.52元。违法的心思动不得!最终,三人以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老农任职新江镇粮食管理所(以下简称新江粮所)所长,主管本地辖区内订单粮食收购,负责对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以下简称粮食直补)的政策执行。
2013年至2014年两年期间,在老农的指使下,老万、阿霞利用本地种粮农民老武、老文等九人的“一折通”,将非本地种粮农户的粮贩阿天、阿新、老黄三人的粮食以上述九位农民的名义,出售给新江粮所。除领取国家给付的售粮款外,还套取了国家粮食直补共计221453.52元。每次违法所得的贪污款由老农、阿霞、老万与粮贩瓜分。案发后至本案提起公诉前,老农主动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追回粮贩阿新涉案款人民币50000元。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老农受聘于国有粮所担任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冒用本地农户名义收购粮贩阿新等人的粮食,骗取国家粮食直接贴补资金,数额巨大,但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被告人阿霞、老万参与被告人老农组织实施的犯罪,属于共同犯罪,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邕宁区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老农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阿霞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老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名被告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追缴国库。(文中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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