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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0 月 16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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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精准发力、爱心帮扶、法律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活动的号召,实行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前移,降低法律服务门槛,在应援尽援的基础上,放宽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援助对象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免经济审查,使有法律援助需求的贫困户受援率达100%,为贫困户排忧解难。
受援人樊某是马山县里当乡建档立卡贫困户,2017年4月11日20时24分,在柳州市新柳大道园博园南门步行通过马路,即将通过马路中间时,被付某驾驶的“宝骏”牌车牌号为桂BFA190从东疾驶来的小轿车撞飞。事故发生后,受援人被急救车送到雒容卫生院抢救,由于伤势十分严重,14个小时后,受援人被转到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受援人的伤情为:1.急性重型颅脑损伤GCS评分3分(即格拉斯哥昏迷评分3分,重度昏迷),左侧额颞顶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枕骨骨折;2.左侧额颞顶部皮下血肿;3.脑疝形成,医院采取对症治疗。柳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柳东大队于6月19日作出《柳东公(交)认字(2017)第6041101号认定书》,认定受援人与付松艺负事故同等责任。7月14日,针对受援人及付松艺双方的责任复核申请,柳州交警支队作出柳公交复字(2017)第247号复核,维持柳东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7月31日转入康复科进行康复治疗,出院诊断在入院诊断上再加:1.肺部感染;2.低蛋白症;3.低钾血症。2017年10月16日,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受援人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2017年10月23日,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樊某亲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当即决定受理,并指派中心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在受理此案后,多次前往柳州了解案情,积极参与调解,后经过原、被告和审判员三方的艰难沟通,最后达成了协议:保险公司在强险及商险限额内赔偿受援人32万,付某赔偿受援人25万,共计57万,比拟通过判决方式的49万(32万保险+17万),多了8万元,且当庭支付3.5万元,保险公司在2018年8月20日前支付尚余的21万元,解决了医疗费款问题。后续分期赔偿等待付某支付,如不依调解所规定的支付,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援助律师也获得受援人家属的高度赞扬。
这只是马山县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缩影,决不让困难群众因打不起官司而致贫,也决不让脱贫户因得不到法律服务而返贫,这是马山县司法局对马山人民的承诺。去年至今,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共为贫困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1件,受援率100%,咨询89人次,均给予优质解答,得到贫困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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