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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击执行职务的警察 犯妨害公务罪,蹲监1年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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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 月 12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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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伙同他人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17年4月17日,南宁市公安局百济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邕宁区百济镇某村道被村民用拖拉机阻拦道路无法通行。民警出警处置。15时34分,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李某与陈某、周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来到现场,辱骂、殴打执法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3名民警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李某于2019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审理,邕宁区法院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李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李某伙同他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作者:陈丹桂 莫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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