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可拒绝接收未分类垃圾 个人乱投放最高罚200元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7月31日,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有关情况。
《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等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并根据国标《垃圾分类标志》将生活垃圾类别规定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要遵守条例规定,将生活垃圾按照各自类别,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厨余垃圾应当滤出水分后投放;易碎或者含有有害液体的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条例》还明确了拒收制度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重新分类,不重新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
《条例》明确了管理者、垃圾产生者、处理者各自的主体责任。各类区域或者场所的业主、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所有权人、管理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制止、纠正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报告执法部门。
《条例》规定,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等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等也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
为有效推进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南宁市相关部门在条例通过后的半年内,尽快开展配套制度建设,加大加快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如南宁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紧完善城乡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标志和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此外,要加大条例实施的执法力度,查处垃圾分类管理的各类违法行为,倒逼各类责任主体转变观念、改变习惯。尤其是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行政处罚外,用好“信用惩戒”机制,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平台加以惩戒,以严格执法的成效保证垃圾分类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