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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案时讯 -> 刑事判例 -> 横县一男子非法电鱼捕捞获刑又罚增放幼鱼万余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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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3 月 12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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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非法电鱼的方式捕捞是一种灭绝性、掠夺性的捕捞方法,严重破坏江河湖泊中的渔业资源,更何况还是禁渔期。但是却有一名男子无视法律,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肆无忌惮的驾驶船只进行非法电鱼,结果被抓了现形。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林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
2019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林在横县郁江南乡河段附近驾驶一艘铁皮船用电瓶连接电鱼机进行非法电鱼捕捞,共捕捞杂鱼约2.6公斤。同日19时许,彭某林在横县郁江南乡河段附近被横县渔政港监督管理部执法人员抓获并缴获电鱼机、电线、电瓶等捕捞工具。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彭某林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横县人民检察院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彭某林承担受损的郁江横县相关河段野生渔业资源的责任,即在郁江横县西津水利枢纽坝上水域放流成鱼10.4公斤,放流幼鱼10852尾,折款4500元;并请求判令彭某林承担生态损失评估费4000元和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彭某林自愿按要求承担放流鱼种的费用共计4500元,并自愿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声明和承担生态损失评估费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林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彭某林在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承担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的费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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