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案时讯 -> 刑事判例 -> 横县男子非法采砂获刑一年罚金三万 |
|
|
( 2020 年 3 月 10 日 ) |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可有些人为了实现“发财梦”,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一意孤行,东窗事发后,不但发财梦破灭,还遭受牢狱之灾。近日,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方某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采砂船一艘,依法予以没收;依法追缴被告人方某福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方某福系横县新福镇人,2017年6月份,被告人方某福从他人手中购得一艘采砂船后,便雇主方某、方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横县境内郁江河段采砂。自2018年2月27日起,横县境内郁江河段采砂许可全部到期后,不再允许他人采砂。为了非法获利,被告人方某福在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该采砂船在横县境内郁江河段非法采砂,直到2019年4月1日被横县水利局查处。上述期间,被告人方某福非法采砂30多船,每船约300立方米。所采得的河砂大部分由方某斌(另案处理)拉到峦城镇、南宁市邕宁区一带的砂场出售,非法获利30多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福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非法采砂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福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福犯非法采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
|
|
|
|
|
|
|